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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劳动监察 须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泵阀人才网 访问量:1104 日期:2016-11-09 字号:T|T
文章导读
日前,劳动者吴某到劳动监察投诉,称某加工制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并当场提供了本人的《劳动合同书》、《付款凭单》等书面凭证。

 [案情介绍]

  日前,劳动者吴某到劳动监察投诉,称某加工制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并当场提供了本人的《劳动合同书》、《付款凭单》等书面凭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吴某的投诉,并派员到该公司用工所在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该公司在场人员不愿表明身份,其中两位情绪十分激动,对监察员进行谩骂并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考虑到该两人年龄较大,为防止他们过于激动影响身体健康,监察员没有当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随后,监察员对上述两人的身份进行了调查,其中一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另一人为鲁某的弟弟。

  一周后,监察员第二次上门实施监察,并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两名调解员一起上门予以见证。监察员出示证件、进行宣传解释后,想对在场的法定代表人鲁某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但其不愿意听取。监察员遂将《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留置在该公司办公地,要求该公司携带相关用工材料于指定时间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调查询问。由于该公司在指定时间未前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接受调查询问,监察员遂第三次上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7日内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表》等相关材料。因其法定代表人鲁某拒不配合,监察员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该文书留置在公司。

  由于该公司一直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拟对该公司这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并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该公司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意见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可以进行处罚;考虑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在听证会上表态会积极配合调查的意愿,建议减轻处罚,处以罚款17000元。最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采纳了听证意见,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7000元。

  [案件分析]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公司在行政诉讼时提出三点问题:一是“监察过程中程序简单、理由不充分、态度生硬、工作粗糙”;二是“说企业在劳动监察中不予配合、抵触、情节恶劣等毫无道理”;三是“处罚17000元缺乏依据和尺度”。

  针对第一个问题,监察员在检查过程中会依法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相关情况和资料,遇到特殊情况的,还会邀请工会、基层组织等工作人员在上门检查时予以见证。本案中,根据上门检查时拍摄的录像显示,虽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对监察员态度蛮横、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但监察员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操守,态度诚恳、程序合法。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两名调解员也对这一情况予以证明。

  针对第二个问题,录像资料和见证人员的调查笔录都证明在整个执法过程该公司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事实。监察员上门实施监察时,遭到了鲁某等人的抵触与抗拒,只能将《监察通知书》、《调查询问书》留置在该公司,但该公司并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接受调查询问。随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但该公司亦未改正,且没有说明合理理由。

  针对第三个问题,该公司经多次劝解并未改正,情节恶劣;听证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提出愿意配合,处理好投诉人吴某的投诉事宜,希望减轻处罚。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采纳了听证意见,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予以维持。

  综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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